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2765号
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7-8层。
法定代表人:余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E区116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东块B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顾莎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35A室。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
被告:***,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
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与许建强、陈大伟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相关,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顾鸣香
审 判 员  陈 清
人民陪审员  杨志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