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2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7-8层。
法定代表人:余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E区116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东块B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顾莎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鸣香
审 判 员  陈 清
人民陪审员  吴敢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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