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944号
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珍宝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珍宝岛(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珍宝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珍宝岛(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