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朝阳县水务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后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县水务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闫成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余,朝阳县水务局副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21执8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永林
执行员  庞 波
执行员  魏泽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