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883号
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岔河集乡后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908245。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辅线188号2幢2层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3118393。
法定代表人:高兆辉。
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