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8884号
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后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908245。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0595W。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978M。
法定代表人:王秀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