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908245。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完成如下工作:
一、于2020年3月4日发起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A×××**福特牌汽车一辆,因系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于2020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期后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
四、于2020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于2020年9月16日发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元;
九、于2020年10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终本约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李朝阳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