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后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其明,男,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明双方在2018年4月19日以后交付货物和给付货款等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对账,予以查明后再行判决,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炳辉
审 判 员 王建军
审 判 员 相宪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占民
书 记 员 窦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