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963号
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399815593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张承松、安芹琪,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洪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31362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桃园山农场厂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退还原告昆明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员  鹿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