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初850号
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西街龙辰苑小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1号楼1幢1单元10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奥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015元,退还原告盐池县正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