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1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录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赟杰
申请执行人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赟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甘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