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0103民初1169号
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培珍,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贇杰。
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荔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培珍、被告常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经是原告的员工。2013年12月,被告以购买住房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因被告短期内无力偿还,原告为激励被告的工作积极性,免去其1万元借款。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现金借款单据一张。2014年8月,被告无故离职。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偿还借款利息6000元(2014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计算方法:基数×0.06×2);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诉讼支出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贇杰辩称,借款五万的事实属实,但是利息在借款时并没有约定,之后给原告发信息也没有提到利息,对利息不认可。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扣发其两个月工资,以及被告垫付14900元购买材料的款,原告也未给其报销。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常贇杰从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现金借款单一份。2014年12月10日,被告发送手机短信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归还。
以上事实,有现金借款单,手机短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现金借款单中无利息、借期的约定,在其后的短信交流中双方也未约定在合理期间内要求被告还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逾期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拖欠其工资及未报销的相关款项,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常贇杰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荔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