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456号
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
负责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
负责人:***,系该宣传部部长。
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