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5民初2229号
原告: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满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39号综合楼3单元10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满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满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计5812.50元,由湖北谷城百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