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泽安,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21)琼0107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存款。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委会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车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宝军
审判员  苏 超
审判员  刘洪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