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1563号
被执行人:***,男,壮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煜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事实理由:本案的执行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裁决书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被执行人在收到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已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702号,该案现仍在审理中,未出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05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石国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