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1563号

被执行人:***,男,壮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煜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事实理由:本案的执行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裁决书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被执行人在收到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已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702号,该案现仍在审理中,未出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05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石国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