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2985号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6号1幢14层3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麒龙国际会展城D1栋9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满维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女,土家族,1993年0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冬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龙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