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2985号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6号1幢14层3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麒龙国际会展城D1栋9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满维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女,土家族,1993年0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冬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龙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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