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黔0602执59号
本院受理执行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602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贵州省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兑现给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裕文
审判员 刘玉珍
审判员 覃智强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