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1349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1349号
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杜鹃西路25。
法定代表人:瞿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春凌,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六层南部601室。
法定代表人:房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苏友之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登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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