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襄城县乐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房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琪,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隆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坤,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襄城县乐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武,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

上诉人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隆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晶公司)、被上诉人襄城县乐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昌光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方动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3242号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不存在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判决或裁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与乐昌公司构成合同关系,并已得到第三人的确认,与隆晶公司无关。二、隆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电站运维工作。三、上诉人是运维合同的合同主体,并且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收取运维费用,被上诉人要求全部运维费用支付给隆晶公司,明显缺乏合法性依据。四、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应是在2019年1月隆晶公司联系的上诉人。2018年11月之前隆晶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意识联络。双方没有劳务合同,我方没有同意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第三人在书面答辩中否认与隆晶公司履行合同,运维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关系。隆晶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有支付给运维人员的款项记录,不是连续的付款记录,不能证明劳动关系。邱松入职登记时间是在2019年12月30之后,在诉争的运维期间不是隆晶公司员工,且因邱松之后成为隆晶公司的员工,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五、运维合同主要就发电量进行承诺和担保,远方动力不仅仅现场清扫,主要是承担担保义务。远方动力具有资质才能履行运维合同,隆晶公司所提到的给运维工人支付价款,即使得到法律认定,仅仅是提供了劳务,构成的是劳务分包关系,隆晶公司主张的证据不能覆盖整个合同的费用。

隆晶公司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1、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我方虽然不存在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整个项目的运维合同是由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但是2017年10月上诉人已经在项目撤场,工作一直都是由我方进行。2、上诉人与我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二、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电站运维工作系我方完成,我方虽然是2017年11月9日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但早在10月份就已经接手电站的运维,也正是因为接手该项工程,才成立了我方的公司。上诉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诉争运维期间进行运维工作的证据。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上,我方在该项目上的处于亏本状态,30余万元全部用于发放电站运维工资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乐昌光伏公司辩称:我方同意原审判决。

隆晶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请求判令远方动力公司:1、支付运维费用321 345.64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2月28日,乐昌光伏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远方动力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合同编号为LGi•N-oth-1701-063-B《许昌市襄城县约15.0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运维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经公开招标,就甲方对其拥有的约15.00MWp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委托乙方进行为期一年的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1甲方电站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总规模约为:15.00MWp,具体电站规模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2.1甲方享有对光伏电站资产及收益的所有权,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光伏电站的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工作;2.2甲方根据监控中心系统提示对乙方提出检修及清洁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提示和点检情况及时安排设备检修、大项修和组件清洁;3.1乙方负责甲方光伏电站厂区内甲方资产、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合同范围内的屋顶等建筑物的安全维护、防水止漏以及所有甲方区域的环境卫生;3.3负责甲方整个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清洁保养、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电站组件清洁年平均不少于1次/月;3.4负责向甲方提供电站生产日报、周报、月报及年报,每月提交点检、运行及维修记录,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3.6乙方在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备品备件、日常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等项目的购置、使用和保管费用;(2)电站设备大项修、年检、技术改造等项目产生的费用;(3)运维期间,光伏电站各厂区组件清洗系统产生的水费、电费;(4)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合同范围内业主屋顶等区域的修缮费用;(5)电站信号传输产生的通讯费用;(6)乙方派驻人员办公及生活场地的相关费用;(7)其他为完成承包事项所需费用; 4.1乙方承诺光伏电站正常运营期间,彩钢瓦屋面年单瓦发电量达到1.1010kwh/w,水泥屋面年单瓦发电量达到1.1968kwh/w,(上述乙方承诺发电量称为“承诺发电量”),甲乙双方以12个月为核算周期对乙方承包事项完成情况和发电量指标及承包费等进行核算;4.2如光伏电站未达到承诺发电量,乙方承诺对损失的电费收入进行赔付,计算方法为当年(承诺单瓦发电量一实际单瓦发电量)×电站容量×甲方电站适用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0.98元/度)=电费收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承包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5.1承包期限:自电站全部容量并网试运行期满合格之日起共12个月,作为一个考核及结算周期。合同期满,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委托运维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5.2乙方运行与维护及生产管理的承包费用(以下简称“承包费”)为0.05元/瓦/年,按照总装机容量15.00MWp计算,年承包费暂估为75万人民币/年(实际金额以实际装机容量和双方结算数据为准);5.4承包费支付方式:(1)预付款:承包费的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签订且承包期开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预付款等额银行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进度款:承包期满6个月,由甲方对乙方的运维和发电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符合预期,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包费总额的20%。(3)尾款:合同期满且甲方收到用电部门结算的当年全部电费收入后,甲方按照本合同完成情况和发电量奖惩情况,核算该年度的承包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结算金额后,并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承包费;6.2甲方会在2017年12月25日前,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光伏电站运维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有权对乙方履行承包事项的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7.3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应符合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所需的资质、能力等要求,应在派驻或更换人员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操作证书等必备资料供甲方核验,并按照甲方要求立即更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8.1如本合同期满或其它原因双方停止合作,乙方应于10日内向甲方完整移交电站设备的专用工器具、设备档案、运行记录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本电站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的档案和资料,并完成向甲方的交接手续和清退出场。如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逾期未完成交接和清退出场,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7500元违约金;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及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致甲方的通知收件人为陈艺,致乙方的通知收件人为王华文;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2017年4月5日,乐昌光伏公司(甲方)与远方动力公司(乙方)签订《许昌市襄城县约15.0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运维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此补充协议是对“许昌市襄城县约15.0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运维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在电站过渡期,乙方就要开始各项运维工作,具体包括:参与电站并网,提供并网所需的各项运行制度、运维人员资质、建立和当地电力调度部门的工作关系,提前参加当地电力调度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并网所需的调度资质证书。并网后组件的清扫,所有电表的抄写和报送,设备故障的及时上报,设备故障的维修,接受甲方运维部的工作安排;2.1过渡期内不进行发电量考核,不进行发电量超额奖励,不进行发电量不足赔偿,只结算运维费用。过渡期内产生的运维费用结算标准如下:过渡期运维费用=运维合同单瓦年运维费用×并网容量×过渡期天数/365天。2.2运维过渡期结束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2.4过渡期运维费用=0.05元/瓦/年×10164000w×68天/365天+0.05元/瓦/年×3751440w×33天/365天=94
678.36+16 958.56=111 636.92元;3、“许昌市襄城县约15.0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运维总承包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4、人员配置,目前厂区共两处并网点,总容量为13915440W,需要配置6名专职人员进行日常运维工作,乙方须指定电站运营负责人,和甲方进行工作对接;6、主合同承包费支付方式变更为以下方式支付:(1)第一笔进度款:承包费的25%作为本年度第一笔进度款。本合同签订且承包期开始满三个月,甲方在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2)第二笔进度款:承包费的25%作为本年度第二笔进度款。承包期满6个月之后,由甲方对乙方的运维和发电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符合预期,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进度款。(3)尾款:合同期满且甲方收到用电部门结算的合同期内全部电费收入后,甲方按照本合同完成情况和发电量奖惩情况,核算合同期内的承包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结算金额后,并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承包费。在电费收取过程中,如确实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年度电费无法按时结算,甲方应在该年度期满一个月内,为乙方付清该年度的剩余承包费。甲方代表签章处有陈艺的签字、乙方代表签章处有王华文的签字,双方公司均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隆晶公司提交了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涉案项目的运行日志。运行日志中显示的值班人员包括宋要武、范明明、邱松、余传辉等人。

2018年4月2日,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电站运维部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襄城县乐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许昌襄城库庄平煤隆基电站的运维工作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是由隆晶公司履行。隆晶公司在履行库庄平煤隆基电站运维期间与我司行文、管理日志、电站图纸、运维日志、结算报告等都已归档保存,这些材料能够证明隆晶公司在此电站的运维事实。远方动力公司虽表示其公司人员进行了现场巡检维护,但认为其现场巡检维护工作日志无需提交给乐昌光伏公司,且无法提供工作日志。

诉讼中,远方动力公司承认:1、其公司于2018年4月1日撤场,乐昌光伏公司已向其足额支付了运维费用77.6万元,其中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运维费用为321345.64元;2、王华文系其公司项目经理,涉案项目是王华文负责的项目之一。在法庭询问其公司能否提交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履行运维义务的证据时,远方动力公司答复因王华文于2017年10月份左右离职,所以缺失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履行运维义务的证据,但表示王华文离职后由宋要武继续负责涉案项目;3、王华文离职后,由远方动力公司的乔会宾继续涉案项目的后续工作,隆晶公司曾经找过乔会宾;远方动力公司将隆晶公司向其提供的《襄城库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几乎原封不动地提交给乐昌光伏公司用于结算。最终,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结算金额为321 345.64元,乐昌光伏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远方动力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远方动力公司亦开具了发票;4、远方动力公司承认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涉案项目现场提供运维服务的人员有邱松、宋要武。邱松与宋要武的工资由王华文发放,但表示不清楚给上述人员工资发放至何时,远方动力公司未给邱松、宋要武上社保。5、远方动力公司与王华文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远方动力公司出资质,王华文负责找人干活。

诉讼中,邱松出庭作证称:其从2017年2、3月份入职远方动力公司,并被安排在涉案项目上工作,任值班员。其于2017年5月离开远方动力公司,虽非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但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王华文递交了辞职申请。之后,其先去了广东阳江工作,又在2017年10月入职隆晶公司,重新被派到涉案项目工作,任站长。其被隆晶公司任命为涉案项目的站长时,手下工作人员有宋要武、范明明、余传辉等人。宋要武、范明明分别于2018年秋季和2019年6、7月份离开了隆晶公司。

隆晶公司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隆晶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5日向宋要武支付两笔款项,每笔均为5135元,且在回单上注明为工资。隆晶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范明明支付4567元,且在回单上注明为工资。隆晶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26日向余传辉支付两笔款项,每笔均为3000元,且在回单上注明为工资。

隆晶公司的王龙与远方动力公司的乔会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10日,王龙:您好,乔总,我给隆基张晓鹏那边联系了,他的意思是我们提交结算报告的话,得咱们这边盖章后邮寄给他。乔会宾回复:好的,我下午回公司,您给我发个地址。2018年1月14日,王龙:你好,乔总,请问您邮出来的是结算报告还是分包合同,顾经理说还有个分包合同要寄给我们,还有快递单号是多少,另外,乔总您的收件地址是啥,顾经理需要给您寄点东西。随后乔会宾发送了其名片照片(名片显示职务为副总经理)。2018年1月16日,王龙:分包合同的事情麻烦您尽快安排下,我的收件地址是…。2018年1月18日,王龙:乔总,结算报告已经寄到了,你们公司前台已经代收,开票信息和分包合同的事情您落实了没有啊?2018年11月21日,隆晶公司的顾健:乔总襄城库庄电站的17年10月1日至18年4月1日的运维费总算与隆基结算清楚了,需要你们公司把下半年的发票开给隆基,然后咱们再补签个分包协议,需要你们把钱转付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再把发票开给你们就好了。乔会宾回复:已经和财务说了,他们尽快安排。

另查:1、隆晶公司提供的北京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远方动力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邱松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于2017年2月14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合同于2019年2月13日终止。

2、隆晶公司提供的隆晶公司(甲方)与邱松(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固定期限合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连续签约并在职服务满3年,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乙方从事电站现场运维工作,工作地点襄城库站光伏电站。

3、隆晶公司提供的新入职员工履历表中工作经历一栏显示:邱松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远方动力公司任运维值班员,2017年11月至今,邱松就职于隆晶公司任值长。

4、隆晶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

5、乐昌光伏公司、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是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是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运维工作是否由隆晶公司完成。首先,远方动力公司不能提供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运维工作日志,理由是其公司案涉项目的承包人于2017年10月离职;其次,隆晶公司对远方动力公司认可案涉项目现场运维人员发放了工资,而远方动力公司不能提供其向案涉项目现场运维人员发放工资的证据,且双方共同认可的现场运维人员之一邱松到庭作证承认其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受雇于隆晶公司;最后,远方动力公司用于向乐昌光伏公司结算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内容来源于隆晶公司(此种行为显然不符合由远方动力公司履行运维工作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看,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运维工作是由隆晶公司完成。隆晶公司与远方动力公司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远方动力公司使用隆晶公司提供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用以与乐昌光伏公司结算的行为,足以说明远方动力公司在知道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运维工作由隆晶公司完成后,对隆晶公司替代履行行为予以了认可。乐昌光伏公司虽将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运维费用支付给远方动力公司,但因该期间实际履行运维服务的是隆晶公司,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远方动力公司应将收到的上述款项支付给替代履行方即隆晶公司。隆晶公司请求远方动力公司返还运维费321 345.6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隆晶公司的运维服务虽在其公司设立前开始提供,但其公司设立后对其之前的运维服务予以确认,并继续履行运维服务,且提供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远方动力公司亦根据隆晶公司提供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与乐昌光伏公司进行了实际结算,应视为远方动力公司对隆晶公司设立之前提供的运维服务是知晓的。故远方动力公司以隆晶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才成立为由不认可其于2017年10月1日接手案涉项目一节,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乐昌光伏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隆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费 321 345.64元。

本案二审中, 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认定:隆晶公司的王龙与远方动力公司的乔会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10日,王龙:您好,乔总,我给隆基张晓鹏那边联系了,他的意思是我们提交结算报告的话,得咱们这边盖章后邮寄给他。乔会宾回复:好的,我下午回公司,您给我发个地址。2018年1月14日,王龙:你好,乔总,请问您邮出来的是结算报告还是分包合同,顾经理说还有个分包合同要寄给我们,还有快递单号是多少,另外,乔总您的收件地址是啥,顾经理需要给您寄点东西。随后乔会宾发送了其名片照片(名片显示职务为副总经理)。2018年1月16日,王龙:分包合同的事情麻烦您尽快安排下,我的收件地址是…。2018年1月18日,王龙:乔总,结算报告已经寄到了,你们公司前台已经代收,开票信息和分包合同的事情您落实了没有啊?

经二审审查,远方动力公司和隆晶公司均陈述上述聊天记录中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4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18日应为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8日。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能够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运维工作是由隆晶公司完成,原审对此所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远方动力公司使用隆晶公司提供的年度电量结算清单用以与乐昌光伏公司结算的行为,足以说明远方动力公司在知道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案涉项目的运维工作由隆晶公司完成后,对隆晶公司替代履行行为予以了认可,亦应视为知晓隆晶公司在设立之前即提供了运维服务。远方动力公司主张运维合同要就发电量进行承诺和担保,其承担了担保义务,乐昌光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远方动力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二审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远方动力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不予支持。隆晶公司请求远方动力公司返还运维费321 345.6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远方动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 100元,由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都
审  判  员   孙 锋
审  判  员   王颖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贾清东
书  记  员   章凯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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