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4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9层901-9009。
法定代表人:房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龙,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远方动力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不予支付**加班工资13474.59元和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其加班费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远方动力公司一直以来都实行严格的加班申请审批制度,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六条对加班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签字确认知晓该规章制度。根据工作记录,**从未申请过加班,**向远方动力公司主张加班费,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所谓的考勤表不属于远方动力公司的考勤表,且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应不予采信。因此,**根本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另**主张的加班费已超过一年时效。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远方动力公司未拖欠**的任何工资,亦按规定为**缴纳了社保,**在仲裁阶段也放弃补发工资及社保的请求,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且双方约定了离职程序,**未按约定办理离职,远方动力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称,其在一审及仲裁阶段提交的具有远方动力公司办事处主管人员签字的考勤表、钉钉聊天纪录、qq聊天纪录,足以证明其自入职到离职期间,周六均存在加班的事实。远方动力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要求。关于在仲裁阶段放弃补缴社保的请求,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方动力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2.判令远方动力公司支付2016年10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加班工资55812.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远方动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10日,**入职于远方动力公司,并在远方动力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从事销售助理工作,远方动力公司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于每月15日向**支付工资。2018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将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1年10月10日。2019年6月12日,远方动力公司向**出具员工手册,该手册载有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相关人员审批等内容,**于当日签字确认学习。2019年8月10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后**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远方动力公司:1.足额发放2019年7月、8月工资;2.补缴2019年2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社会保险;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4.支付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1日的周六加班工资55812.25元。2020年8月5日,该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96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因双方分歧较大,致庭审调解无果。另查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为4014.69元/月。**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其在2017年6月、2017年9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8月、2018年10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休息日出勤天数共计为73天。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考勤表载有远方动力公司销售主管张远的签字,对此,远方动力公司辩称无法核实,但并未申请鉴定,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远方动力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公司存在考勤统计表,考勤由销售主管张远统一报送人事部门核实,对**提交的考勤表予以采信,并认定**在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远方动力公司另辩称依照员工手册加班需经审批同意,但**签收员工手册的时间为2019年6月,故远方动力公司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因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对远方动力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现远方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休息日加班安排**进行轮休,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3474.59元(4014.69元÷21.75天×73天)。**以远方动力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经核,**请求的数额未超出其工资标准,应予确认,即远方动力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仲裁裁决驳回**关于要求远方动力公司足额发放2019年7月、8月工资的请求后,**未起诉,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处理。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因其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非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3474.59元;二、被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远方动力公司未为**缴纳2016年10月、11月、12月及2017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在二审中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35.15元。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本案中,远方动力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排**在休息日加班73天,远方动力公司亦未就休息日加班安排**进行轮休,故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因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735.15元,远方动力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2536.37元(3735.15元÷21.75天×73天)。一审法院判决远方动力公司支付**加班费13474.59元,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远方动力公司辩称**未在休息日加班,因未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因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故对远方动力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依法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远方动力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令远方动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05.44元,并无不当。综上,远方动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依法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3474.59元”的内容为: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费12536.37元;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远方动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崔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浩谋
书 记 员 孙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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