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凯悦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与秦皇岛凯悦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581号

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1750291361U。

负责人:曹振国,大营子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杰,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创智港1-105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0431454Q。

法定代表人:马立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恩国,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彭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