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581号
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1750291361U。
负责人:曹振国,大营子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杰,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创智港1-105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0431454Q。
法定代表人:马立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恩国,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彭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