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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7050号 原告:***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坡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西环路40号南山安置小区。 负责人:***。 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标迪装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山路三角花园星城5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标迪装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标迪装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由***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艾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娟娟 书 记 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