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财保43号
申请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门脸。
法定代表人:齐文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被三环西路****楼**12A/div>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保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河北省冀中监狱的清洁能源管理合同的债权予以保全。经我院调查被申请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中监狱的清洁能源管理合同的到期债权有180万元。申请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0年6月10日,保定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冀中监狱不得对被申请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清洁能源管理合同的到期债权180万元,河北省冀中监狱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万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