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北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78241189。
法定代表人:张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园创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50962435D。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电力设备公司)、张全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10月2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电力设备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并没有严格按高压电力安装规范施工,将约120米小区内高压电缆直埋地下,没有穿金属管保护,也没有做电缆沟,被申请人提供的变压器线包材质为铝线而并非是规范要求的铜线,被申请人安装的高压电缆没有质检报告。因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该电力设备不能通过验收,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整改,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整改。被申请人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电力设备于2017年7月15日交付完毕。总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我公司按照河北煜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施工,电缆型号为YJV22铜材质电缆,有金属材质护套(型号中22代表电缆铠装层),符合安装标准,附有关设计图纸。二、我公司提供的电力变压器型号为SBH15一M一500/10(B代表铜材质),并通过供电公司检测合格,附四份检验报告。三、我公司提供的高压电缆由枣强县鹏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供电公司附属单位)试验后出具的《电力电缆试验报告》,以上电缆及电力变压器均已安装并验收完毕。四、我公司承包的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箱变以上的高压电力设备都己被枣强供电公司验收完毕并合格,达到送电要求。五、造成不能送电的原因是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施工的箱变以外低压配电装置,有几项达不到枣强供电公司的验收标准。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整改,造成枣强供电公司不给送电。不能送电的原因是由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不整改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附枣强县供电公司下发给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汇景澜鑫小区有关客户用电工程缺陷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六、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安装验收和使用的事实,在原审中多次协商,从没有提出质量和验收的意见,因为协商不成,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判决做出后,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同判决,没有上诉,现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申请再审,乱用诉讼权利,拖延执行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其提出的再审事由,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主张。因此,再审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戴全寿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马友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