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447号
申请人: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中小企业园创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50962435D。
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北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全贵,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782411189。
被申请人:张全贵,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全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全贵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9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全贵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英军名下枣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储蓄所账户18×××05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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