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兴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00118号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兴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兴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货款330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案可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焦军
执行员*敦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