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终3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斌,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立改,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当代人杂志社。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市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睢振威,该杂志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迁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路西交警指挥中心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中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该局公园二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霞,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隆福润公司)、被上诉人当代人杂志社、被上诉人迁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新提交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书等多份证据,并申请法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达隆福润公司涉案作品登记材料,对**及达隆福润公司双方涉案作品的异同性进行鉴定等。一审判决在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由**作品修改而得等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