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和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百货,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32702U。

法定代表人:李天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航,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霍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NFXQ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强,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暄文,系公司法务。

被告:苏洋,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汪某,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商六安市霍山县。

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鑫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545747789。

法定代表人:黄玉松,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霍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洋、汪某、安徽省霍山县鑫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炳胜

审 判 员  李庆树

人民陪审员  广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翁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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