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和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百货,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32702U。
法定代表人:李天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航,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霍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NFXQ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强,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暄文,系公司法务。
被告:苏洋,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汪某,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商六安市霍山县。
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鑫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545747789。
法定代表人:黄玉松,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霍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洋、汪某、安徽省霍山县鑫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炳胜
审 判 员 李庆树
人民陪审员 广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