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3270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万春街道万春新苑71栋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2313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栾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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