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120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00号置地***中心27层国治律师(合肥)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3270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太和路225号阜阳***46号商业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FJA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三山***商业街二楼物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01132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204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58536.5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1204执2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荃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利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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