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安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安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安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深甫路**。
法定代表人:詹才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安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戴莹莹
审 判 员  张妙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梁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