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8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航程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563(海景二路1018号精茂城)。
法定代表人:黄冠慧。
原审被告:姜志珍,女,苗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div>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航程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志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核实并出具《上诉案件移送说明》,上诉人深圳航程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缴款期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航程电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