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15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民,广东鹏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交汇处星海名城七期一栋一单元27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4X1。
法定代表人:黄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杰,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纯,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54T。
法定代理人:陈俊彬。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8元,减半收取计16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椰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丽丹
书 记 员 郑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