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311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和坤。
被告: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冠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1.71元(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