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2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贵勤,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兴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案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138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宝诚汽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菱电机电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宝诚汽车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宝诚汽车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登记、股权登记。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宝诚汽车公司目前已无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其原使用中的部分地块、综合楼等资产在办理两证,并已在自行协商处置中。该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菱电机电公司,申请执行人菱电机电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菱电机电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