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403民初1397号
原告: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
原告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菱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菱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德力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4800元;2.同时支付逾期违约金1824元(该金额暂计算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按每月2%继续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德力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菱电公司同德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安装的三元好多多电梯一台由菱电公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1年,即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保养年费用480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每月10%支付违约金,我方起诉按每月2%计算。
德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随后进行了分析和认定。现认定无争议事实如下:
2015年2月,菱电公司同德力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其安装的三元好多多电梯一台由菱电公司负责维护保养,合同期限1年,即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保养费用为年480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每月10%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内容,由于德力公司未及时支付保养费用,菱电公司现仅起诉要求按每月2%计算。双方因此诉争至本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菱电公司同德力公司签订了保养合同,菱电公司按照德力公司要求,为其安装的电梯负责日常保养,德力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因其未及时付款行为还应同时支付违约金,菱电公司现要求德力公司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低于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4800元;
二、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月2%计算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付款之日止);
前述一、二项付款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附主要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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