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民初20572号
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达,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乙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曹小弟。
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2.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16.10元,由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