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8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07370996C。
法定代表人:邓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喻自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飞
书 记 员 梁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