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秒与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2075号

原告:**秒,男,1958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邓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成勇,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秒与被告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建筑公司)、第三人彭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16700元,并由被告和第三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被告中标由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投资建设的饲料厂机组车间、原料车间等工程项目。同年6月被告将中标的工程项目全权委托给第三人施工经营。因项目施工、管理需要,便聘请原告为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报酬标准为每月5000元。工程2010年5月开工,2013年12月由于投资方九峰公司资金出现严重问题,而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停建。工程停工时(2015年5月30日)项目部财务报表应付原告劳务报酬86700元,另欠**知报酬3533元、唐天喜3000元(所欠此二人工资由原告在2014年时垫付,2020年8月31日由被告经银行转帐支付给原告共计6533元)。工程停工后,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全权委托原告于2014年5月和2015年4月向石门县人民法院起诉,石门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5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2016年元月,被告和第三人又委托原告向石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办理这两件诉讼案和执行案,被告和第三人口头承诺保证在执行款到位后按每年15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及费用共计60000元。原告为讨回在九峰饲料厂工地工作和停工后安排本人打官司期间的工资,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过劳动仲裁,石门县劳动人事仲裁委以原告申请时已超过法定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9年10月27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072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2月25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和第三人的上诉。到2020年8月29日,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合计为146700元,被告仅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转帐给原告30000元,余款116700元未付。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拒绝支付,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决被告和第三人限期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秒曾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西北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彭成勇,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向其支付工资款153233元,该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072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秒的全部诉讼请求。**秒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愿撤回了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本案中,**秒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理由如下:第一,从当事人看,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原告均为**秒,被告均为西北建筑公司,第三人均为彭成勇;第二,从诉讼标的看,前诉和后诉均为诉讼请求相同的给付之诉,且均是基于**秒与西北建筑公司、彭成勇之间因欠付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故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从诉讼请求看,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均是要求西北建筑公司和彭成勇向其支付工资款,只是前诉的金额为153233元,后诉的金额为116700元,后诉金额系在前诉金额153233元的基础上扣减了30000元和6533元,虽然后诉金额有所减少,但实质上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综上所述,**秒以同样的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谭慧

书记员陈曼

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