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被执行人: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07370996C。
法定代表人:邓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6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