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27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93636M。
法定代表人:应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