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27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93636M。
法定代表人:应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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