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527号
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纪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永红,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小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8301918182020000005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