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5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纪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永红,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小蛟,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信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683019181820200000009)。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2905489110958_00001账户;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1622759286账户;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827××××2560账户;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720××××7349账户;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720××××9562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2905489110958_000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1622759286、光大银行3827××××2560账户、交通银行3720××××7349账户、交通银行3720××××956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