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748号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仲斌,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蛟。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2元,减半收取计1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