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5376号
原告: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敏,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