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暖万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暖万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暖万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1)鲁021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181764.52元,利息(以2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7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712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