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D2座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6483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海益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立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3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请求为偿还其货款等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我院拟终结(2016)鲁0213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3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