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980号
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新玲,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
法定代表人:王丰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冰欣,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艳华,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增,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大千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 记 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