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高栈路,办公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东营路与烟台路路口学府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998794X3。
法定代表人:王丰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冰欣,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斌,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一、二审诉讼费等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代理关系。***不参与单位考勤,也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对***无较强的管理及制约资格和能力。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支付给***的款项也并非工资,而是代理的提成收益。一审法院以***在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向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报告工作情况为由认定***受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管理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签订劳动合同返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9年9月1日开始从事销售代理工作,次月应当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双倍工资差额也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46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2019年9月17日,***到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于2020年9月4日离职。***在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由其驾驶自有车辆到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联系经销商。如与经销商谈成业务,则根据与公司约定提成结算。***主张月工资按每月2500元加提成,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9月8日,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发放“工资”11次:2019年10月23日375元、2019年12月5日2543.5元、2020年1月2日2711.27元、2020年1月21日2472元、2020年3月14日1472元、2020年3月16日1000元、2020年4月29日2480元、2020年5月30日2297.73元、2020年7月8日2496元、2020年8月13日2496元、2020年9月8日2500元。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主张其与***系销售代理关系,并根据其销售代理业务情况发放销售代理费,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向***支付上述“工资”系财务管理混乱,代理费均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为证实上述主张,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水务管道业务销售代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办法)、***销售代理补贴费用凭证。代理办法记载关于“自驾车油费、车损补贴”每公里2元、“走访客户补贴”每次50元、“发展潜在客户补贴”每人次200元、首单奖励(额外支持)首批进货额50万元享受7折优惠等。该代理办法于2019年9月15日执行。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提交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销售代理补贴费用明细表证明向***发放“工资”明细情况,“销售代理2019年9月份补贴费用明细表”“姓名***”一栏记载,“油补、车损补贴350元”“走访客户100元”“发展潜在客户0元”“扣餐费75元”,合计375元;“销售代理2019年9月份代理费用明细表”记载,***补贴450元,扣餐费75元,实付375元。
***对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提交的代理办法、代理补贴费用明细均不予认可。***主张,代理办法、代理补贴明细其均不知情;***在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管理,***提交“水务管道安全统计群”“水务管理食堂就餐人数统计群”“驻水发大厦营销部”、王爽、张莉梓、“苏总”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曾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其工资5000元、双倍工资27843.20元。该委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2468.20元;驳回***主张工资的仲裁请求。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4日,***在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是从属性。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一员而存在,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根据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庭审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分析如下:***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在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向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实系接受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任务系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经营内容,并由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定期发放工资,故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主张与***系销售代理关系,并提交代理办法和销售代理费补贴计算明细,但***并不认可,因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提交的代理办法及销售代理费补贴费计算方式均未有***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应否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9月4日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结合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为***发放工资情况,***对仲裁委计算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9924.70元(22468.20元-2543.50元)无异议,且该计算方式符合规定,计算数额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根据***该月工资额为2543.5元,该期限法定11个工作日,故该期间工资应为1286.37元(2543.50元÷21.75天×11日),故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为21211.07元(19924.70元+1286.37元),一审法院对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要求无需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1211.0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1211.07元的诉讼请求。二、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1211.0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一审中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提交的《山东水务管道业务销售代理办法》记载:五、代理商商务活动补贴办法。(一)自驾车油费、车损补贴。1、代理商自驾车暂定补贴:2元/公里。出行前需填写始发地、目的地、出发前公里数、到达目的地后公里数报市场管理部备案……2、对于连续出差几日的代理商,则采用出差前公里数拍照和出差结束公里数拍照的方式来计算公里数。3、市场管理部针对代理商提供的油费报销、车补相关信息应综合比对,要通过高德地图截图、公里数拍照、出差前后的工作汇报和客户拜访记录、通过交通补助计算表得到的数据以及加油发票金额进行综合比对……(二)代理走访客户补贴。代理商走访客户前在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市场管理部按月汇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提报财务,每次补贴50元/次。(三)代理商发展潜在客户补贴。代理商走访客户后有潜在经销商意向的,以留下客户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实名为标准,市场管理部按月汇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提报财务,每人次发放200元补贴。
另查明,***与张莉梓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今天有两个客户网上询价浙江宁波,中昆生态园林绿化的!张莉梓:收到。***:今天接网上一个深圳客户,pe25盘管400米报价2.2元每米,开车到户部乡宋家村用2000米左右110的6公斤压力60亩左右樱桃树灌溉!张莉梓:收到。***:今天把年前网上客户通过加微信的询问了一遍,回话有两个客户询价的!***:今天网上江苏淮安有一个客户询价pe排水管300.400.500大约几万米左右8公斤压力的报价1000元左右每吨!***:今天贵州贵阳有个老客户询价pe280的10公斤压力的硫矿用的1000米左右…张莉梓:丁哥,工作日志发我份哈”***与王爽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没有加油,卡里数没动。王爽:丁哥,今天加油拍照没有。”***将拍摄的仪表盘发送给王爽。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首先,***在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驾驶自有车辆到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联系经销商。如与经销商谈成业务,则根据与公司约定提成结算;其次,***与张梓莉、王爽的聊天记录内容与《山东水务管道业务销售代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符合代理办法规定的代理商工作补贴内容;最后,虽然***从事销售工作过程中,向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汇报工作情况,但这种管理是拓展业务及计算工作补贴需要,其实质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亦即***不接受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对其员工进行的升级、降职等考核管理,双方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及隶属关系。***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及人身依附性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与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当,***要求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玉
审 判 员 宋海红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 阳
书 记 员 刘一凤